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吳全成 代理人 陳姿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日
書記官楊惠如┌───────────────────────────────────┐│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松柏嶺企業股份有│松股字第719號│股票│1│1│面額新臺│││限公司│││││幣2萬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