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號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余○毅(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余○英(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游立智
平頂汽車貨運行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宗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顏代容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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