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21號原告 鄭美鈴 被告 吳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民事起訴狀列 黃立墉 為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合法委任狀到院,其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程序難認合法,亦應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