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 王勝弘 被上訴人 江美惠
李霈珣 李佳靜 李惠山 吳春花 李崇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