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721號抗告人 陳孟香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台灣途遊資融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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