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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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 吳尚臻 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蓁蓁 相對人 田坤征 相對人 李英春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21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林錫凱法官黃立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