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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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韋霖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912、19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呂韋霖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陳心傳 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檢察官公訴意旨認係二度觸犯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告訴(本院卷11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侵入住宅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施志遠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