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秀橋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庭芬
一、債務人謝秀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秀橋、方庭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