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 黃清 其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1.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2.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