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 相對人 黃文結黃文吉
黃胡阿 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黃胡阿對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於民國101年5月2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揆諸上開說明,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就相對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即應以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價額為準,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仲一【附表】┌─┬───────────┬───┬──────┬────┬──────┐│編│本件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額││號│││││(新臺幣)│├─┼───────────┼───┼──────┼────┼──────┤│1│苗栗縣○○鎮○○段海口│92㎡│19,500元/㎡│1/1│1,794,000元│││ 小段 396-8地號土地│││││├─┼───────────┼───┴──────┴────┼──────┤│2│苗栗縣○○鎮○○段海口│依房屋稅籍資料│256,300元│││小段332建號建物│││├─┴───────────┴───────────────┼──────┤│合計│2,05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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