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0號上訴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瑋 被上訴人 曾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09年3月2日送達至上訴人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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