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 郭騰元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複代理人 王育琦 律師被告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椿 訴訟代理人 王女巧
參加人 郭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黃錦春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錦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在當事人欄有關被告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錦春」之記載,經核對卷附民事委任狀上印文,正確應為「黃錦椿」,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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