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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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 李永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昆地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原債務人杜昆地已經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杜昆地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請一併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再依所得之資料具狀更正本件請求之相對人。
三、本件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二紙,其債務發生日期(即發票日)均為民國80年10月20日,核非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9年4月1日至79年9月30日止)範圍內。請另行提出其他屬擔保範圍內之債權證明文件暨債權已屆期而不獲付款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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