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撤緩字第二六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一六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前經本院彰化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以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一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更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十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