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陳秋錦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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