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他調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他調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他調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選任辯護人朱坤棋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於民國87年12月8日、90年2月14日裁定以被告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茲經本院再次將被告送請鑑定,經鑑定結果認被告屬嚴重之精神耗弱,此有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一紙在卷可佐(彰基精鑑字第94110004號),惟被告前往鑑定時,意識清醒,目光接觸可正常接觸,但專心、持續程度不佳,態度及行為表現尚合作,雖稍有不耐煩之傾向,但仍能維持在座位上,語言型式簡短,語言內容貧乏,無法使用較抽象之表達方式,認知功能短期記憶不佳,無法理解較複雜之文法等情,亦詳載於上開鑑定報告書之精神狀態檢查欄內。準此,被告對於外界事務並非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亦未完全喪失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此外,再衡諸被告到庭應訊時,應答雖簡短、但仍能於思考後簡單作答,且答案切題,是本院認被告目前之精神狀態已稍回復,非屬心神喪失之程度,故本案停止原因已消滅,應予繼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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