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上訴人乙○○
(另案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207元,應徵裁判費45,90
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