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衛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五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衛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三五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殘渣袋一只(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藍保字第一七七號),係違禁物,此有行政院衛生署檢驗報告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十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一00年十月十九日八時十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號二樓之住處,為警搜索並扣得殘渣袋一只,經檢察官起訴認定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該案嗣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易字第三二0號判決無罪,上訴後仍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三五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無罪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二份附卷可按;而上揭扣案之殘渣袋一只,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該局有一00年十二月十二日FDA研字第一0000七八一九七號檢驗報告書一份在卷可佐。且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殘渣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含有MDMA之殘渣袋一只,確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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