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67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被告陳孟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06公克,取樣0.01公克,驗餘淨重1.05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100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驗前淨重1.06公克,取樣0.01公克化驗用罄,驗餘淨重1.05公克)未經宣告沒收銷燬。而該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後,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01年4月10日北市鑑毒字第104號檢驗通知書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晶體1包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