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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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乾南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乾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乾南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年2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中,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2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上更㈠字第47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因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3845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因不服上訴,經本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86號駁回上訴確定。前揭二案件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26
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3月13日,復因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32日,及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2月1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