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43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嚴蘭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嚴蘭香(原名: 嚴珮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嚴蘭香(原名:嚴珮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