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7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周駿朋 債務人 周立康 法定代理人周駿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潘靖慈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5755號│├──┬─────────────┬───────────────┤│編│金額│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001│24,578元│101年5月14日│├──┼─────────────┼───────────────┤│002│64,880元│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