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282號聲請人甲○○
之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周秋菊附表:
┌───────────────────────────┐│㈠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更生計畫草案││」及「償還計畫表」。│├───────────────────────────┤│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96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聲請人於不可歸責事由欄敘及「親友借貸愈來愈少」,應說││明上開親友之債權是否仍然存在;若是,應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載明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及債權數額。上開債││權並應列入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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