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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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277號聲請人甲○○
樓之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聲請人自 陳民國 (下同)95、96年在市場攤販幫忙,97年起││始任職東益汽車遊覽公司;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保卡顯示││聲請人自83年起即在趙記商號投保,直至95年9月始退保,││又95年9月和96年5月分別在鎰成汽車、東益汽車遊覽公司投││保。釋明勞保卡資料與聲請人所述事實不符之原因為何?│├───────────────────────────┤│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出清單、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劃表」,並應詳列聲請││前2年(即自95年8月至97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不含合會金)。│├───────────────────────────┤│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㈣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含合會債務及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債務)。│└───────────────────────────┘~i;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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