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執聲字第1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夢幻情侶」DVD光碟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157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夢幻情侶」DVD光碟8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2157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之盜版「夢幻情侶」DVD光碟8片(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綠保管字第1744號)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是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