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時否認犯罪。2、南投縣衛生局出具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投衛局六字第一七九七八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刑鑑字第一二四八四八號鑑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郭棋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