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沈家如受刑人林桂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家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桂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沈家如出具現金保證並命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有本院刑事保證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9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被告執行,其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行方不明而拘提無著;另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送達證書3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麻豆分局回函所檢附之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等附卷可憑。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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