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童羿菲 (即 童素琳 、 童素梅 )
童碧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童碧煌應將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地號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00000
-000建號即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巷○弄○○號
之不動產,登記日期民國90年3月27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
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童羿菲(即童素琳、童素梅)、童碧煌
分別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
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