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段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80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5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3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世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374元整及自110年5
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世明
法 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