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五號
原告蓁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婷婷 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奐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貳萬貳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清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