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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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何俏美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