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交附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交附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壢交附字第五0號
原告甲○○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為平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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