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蒸鍋(製酒機)壹座、蒸鍋(製酒機)壹組、白色塑膠空桶肆拾貳個、酒頭伍公升共伍桶、米酒叁拾桶(共陸佰捌拾陸公升)、酒母陸公斤、抽樣米酒陸佰毫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沒收或沒入之。又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未取得執照,擅自製造私酒,為警查獲。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扣押之米酒六百八十六公升、酒頭二十五公升(五桶)、酒母六公斤(聲請書誤載為六公升)、蒸鍋製酒機一座、製酒機一組、塑膠桶四十二個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未取得執照,擅自製造私酒,為警查獲,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稽(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一八號卷第四十一頁),而查獲之米酒三十桶(共六百八十六公升)、酒頭五公升共五桶(共計二十五公升)、酒母六公斤、抽樣米酒六百毫升、蒸鍋製酒機一座、製酒機一組、塑膠桶四十二個等物(其中蒸鍋製酒機一座、製酒機一組、塑膠桶四十二個由被告保管中),均為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酒與供產製私酒之原料及器具,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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