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東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竹東秩易字第一號
聲請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被處罰人甲○○
乙○○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處分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各易處拘留叁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乙○○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裁處各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東警刑秩字第○九三○○○五五六四號處分書、執行通知書影本及送達證書影本各二份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各尚有罰鍰三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三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 官樂嘉威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