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 成寶貞 相對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後,本院一0一年度司執字第九二五0二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附表所示不動產真正所有權人,該不動產僅借 李苡暄 之名義登記,現經債權人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鈞院以101年度司執字第92502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理在案。現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願供擔保,請求在第三人異議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鈞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2502號執行事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間101年度司執字第92502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主張其為真正所有權人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9號事件繫屬審理中,此據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故認為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部分尚非無據,應予准許。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爰許聲請人於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經查:相對人在上開執行事件所請求實現之權利僅為金錢債權,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李苡暄等均有因停止執行而不能即時受償、清償之損害,簡言之即為其等不能即時受償、清償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且聲請人所提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何時確定,尚在未知之數,長期停止執行,對相對人即難謂無損害,自有命供擔保之必要。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032,989元及自10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送交估價師鑑估總值為1,846,000元,定第一次拍賣底價為2,250,000元等情,有土地鑑定表、強制執行聲請狀、拍賣通知等件可憑。經斟酌上開鑑定價格及拍定底價,認為拍賣底價僅為投標人出價之參考,是否第一次即能拍定尚屬未定,另鑑估價格係經專業人員斟酌土地各種情況而定,應屬接近市場交易價值而可採認,且第三人異議之訴,係在排除就特定物之執行力,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即為該受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聲請人提起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應以上開所示標的物鑑定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基此,本件以標的物鑑估價值1,846,000元係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逾1,500,000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民事事件,另本院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本院估計本件停止執行之期間為4年為適當,相對人因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暫予停止,可能受到之損害,應為上開債權額未能即時獲償所受之利息損失,再參諸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以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每年無法受償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害,計算後為206,598元(計算式:1,032,
989×5﹪×4=206,5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以,聲請人提供206,598元之擔保金後,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2502號強執執行程序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14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表:
┌─────────────────────────────────────────────────┐│101年度司執字第9250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鑑定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1│桃園縣│桃園市│ 國強 ││676│建│87.24│5分之1│1,108,000元││├───┼────┴───┴───┴──────┴─┴─────┴──────┴────────┤││備考│重測前:中路段1152-48地號│└─┴───┴───────────────────────────────────────────┘┌─┬────┬──────┬────┬──────────────┬──────┬───────┐│編│建號│基地座落│建築式樣│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鑑定價格│││├──────┤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材料及房│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範圍│(新臺幣)││號│││屋層數││築材料及用途│││├─┼────┼──────┼────┼──────┼───────┼──────┼───────┤│1│869│桃園縣桃園市│住家用、│四層:74.34│陽台:7.0│全部│738,000元││││國強段676地│5層樓房│合計:74.34│││││││號│鋼筋混凝│││││││││土造│││││││├──────┤││││││││桃園縣桃園市│││││││││國強一街168│││││││││巷28號4樓│││││││├────┼──────┴────┴──────┴───────┴──────┴───────┤││備考│重測前:中路段10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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