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 邱奕全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被告 李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書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而其事實理由僅稱被告對其為傷害行為,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921號簡易判決處拘役10日等語,亦難認已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將致被告無從進行答辯,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