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學 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伍佰捌拾
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