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信暐
被   告 湯舜崴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
05年度偵字第6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信暐、湯舜崴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
利,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又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各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應
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鴻鑑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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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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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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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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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鑰匙│1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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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險套│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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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筆記本│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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