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73號原告 吳靜慧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詹奕聰 律師複代理人 蔡如雅 律師
蔡宜衡 律師被告 張育榕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複代理人 林青穎 律師被告 吳采蓉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編號113股票名稱欄關於「田電賀」之記載,應更正為「日電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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