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018號聲請人 吳張玉枝 (即 吳振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被繼承人吳振興之戶籍謄本所載配偶為 徐華珍 ,其配偶是否已拋棄繼承,若是,請提出徐華珍已向被繼承人吳振興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影本。
二、請釋明被繼承人吳振興是否有子女,若是,應補列繼承人資料於繼承系統表及股份分配協議書。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繼承系統表漏列其他繼承人資料,請提出正確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查聲請人所提出股份分配協議書所載持有公司名稱與股票掛失函之發行公司名稱不符,請提出正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
六、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股票號碼與股票掛失函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股票號碼(「81-NX-12391-1」或「0081-NX-0000000-0」?)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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