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七號
被告 葉福明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葉福明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八月二日當庭諭知自八十九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