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十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與中山路口,因營業及債務等緣故與告訴人甲○○發生口角後,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鐵鎚擊打甲○○二次,甲○○躲避不及,致受有左上臂擦挫傷8公分*4公分及左食指撕裂傷1公分*1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