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其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按強制工作以三年為期,但執行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二年在案,茲據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在強制工作內,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核尚屬實,認為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等語,並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之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一份等語。
三、本院審核上開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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