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七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林坤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