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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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嘉怡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俊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