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劉佳寧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 律師被告 鄭惠升
周建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08年度醫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黃柏家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馨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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