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忠選任辯護人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王意 如選任辯護人 梁燕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進忠、 王意如 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伍年拾貳月拾参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進忠、王意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均坦承犯行,並經證人 林恩生 等人證述明確,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認吳進忠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被告王意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二人罪嫌重大,又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吳進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共11次,王意如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共6次,是被告存有畏罪逃亡之高度誘因,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故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此有上開訊問筆錄及本院押票存卷可考。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05年11月25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2號、第31號分別判處吳進忠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王意如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衡以面臨重罪之訴追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而被告在面臨重刑處罰之情形下,其不願承擔刑責而畏罪逃亡之動機必將更為強烈,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被告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認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至本件雖已宣示判決,然尚未確定,即仍有保全被告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故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衡酌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危害國民健康及社會治安甚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對個人、社會法益之侵害、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原羈押必要性亦仍存在,該羈押必要性尚無從以羈押以外之方法替代,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林秀菊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