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自訴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被告丁○○
丙○○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97年自字第8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所涉之詐欺案件,業由自訴人於97年7月8日提起自訴,並經本院於98年5月21日以97年度自字第87號判決免訴及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詹慶堂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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