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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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8年度除字第9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6│6000││││85ND0000000│││││││││├──┼───────────────┼────────┼───┼────┤│002│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66│├──┼───────────────┼────────┼───┼────┤│003│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20│20000││││86ND0000000│││├──┼───────────────┼────────┼───┼────┤│004│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