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663號聲請人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春智 非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表所示之本票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證券雖未載屢行地,如法律另有補充規定者,以法定付款地為其屢行地。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其所提之本票未載履行地,亦未載付款地,然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次查本件發票人 陳雅資 之發票地在臺中市大甲區,該址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66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陳雅資│未載│99年7月10日│120,000元│CH0000000│└──┴───┴───┴──────┴────────┴─────┘